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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16:34: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未来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河北石家庄一医院诉至法院,并将马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起诉时未来公司申请对马某的财产进行冻结,但未来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随即,未来公司被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马某在财产冻结期间所受损失。近日,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驳回了马某诉讼请求,未来公司取得胜诉。
北京的未来公司与石家庄一家医院是合作关系,后因医院改制、医院土地拍卖给第三人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因协商不成,未来公司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诉讼过程中,未来公司以马某是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由申请追加马某为共同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马某的财产。马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驳回了未来公司的上述申请。
马某认为未来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一纸状书将未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未来公司承担自己四万九千余元的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来公司经过反复对比,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自己维权,王辙西、李冠松律师负责此案。冠领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来龙去脉,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迅速代理未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法庭上,马某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未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讼主张错误,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申请错误,所以未来公司应当承担己方的损失。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申请保全错误需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要件。马某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参与其中,未来公司将马某列为被告,并申请保全马某财产,不宜认定为未来公司在诉讼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的发挥。
最后,马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产生的损失以及保全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马某的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没有依据。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未来公司也因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