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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14:05:5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取得了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冠领律师凭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了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常娟与李志奇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3个子女。在丈夫李志奇过世后,常娟一直和女儿李静生活,李静作为家中长女独自承担起照顾母亲衣食起居的责任,老人生病的医疗费用也都由她承担。二十多年来,李静对整个家庭付出了很多。2019年,常娟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27万元出卖给女儿李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转眼时间到了2022年,常娟的三儿子李成得知了此事,对母亲的做法非常不满。姐弟俩为房子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弟弟认为,房子应属于三姐弟和母亲共同共有。姐姐却认为,弟弟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母亲常娟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合法,弟弟李成没有理由争夺房产。
2022年4月,李成将母亲常娟和姐姐李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恢复登记为常娟所有。亲生母子对簿公堂,这让年近90的老人常娟感到无奈又寒心,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常娟和李静必须谨慎应诉。经人介绍,母女二人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指派徐群律师、王艳艳实习律师代理该案应诉。
庭审过程中,李成提出:案涉房屋购买时折抵了父亲李志奇和母亲常娟双方的工龄,现李志奇已经过世,该房屋中涉及李志奇的财产权益未予处理。房屋应归姐弟三人和母亲常娟共同所有。常娟将房屋过户到李静名下,是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卖合同应无效。
对于李成的说法,冠领律师早有准备,指出:
一、常娟在购房过程中,确实使用了李志奇的工龄,工龄优惠系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属于财产价值,该财产性利益不具有物权属性,并非房屋产权份额。虽然常娟因使用李志奇工龄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
常娟作为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有权与李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出售给李静。
二、合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并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李成无权以李静未支付合理对价而要求确认常娟与李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常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常娟与李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李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