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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10:51: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肖坤律师、石立莹律师代理的一起天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胜诉。两位律师凭借卓越的办案能力和全力以赴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成功挽回29万余元损失。
2018年6月,冯美娟因打算在天津购房,与广森公司取得联系。在广森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冯美娟很快就找到了满意的房屋。然而,当时冯美娟并未获得天津市购房资格,却与广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并承诺在两年内取得购房资格,之后再与广森公司进行网上签约以及办理其他相应手续。
签订协议书后,冯美娟很快支付了认购金、契税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其中认购金为27万余元。
两年时间很快过去,这期间,冯美娟一直在北京工作,她认为自己仍未取得天津市购房资格,便要求与广森公司联系,商讨解除合同,返还之前支付的各项费用。但广森公司称冯美娟的解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不同意返还相关钱款。
几次沟通无果后,冯美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肖坤律师和石立莹律师帮她诉讼维权。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对于冯美娟来说,胜诉的意义在于拿回已交钱款,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找到办案方向后,两位律师全面收集证据,并在冯美娟和广森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里找到了关键点,随后,两位律师据此作出维权方案,将广森公司诉至法庭。
庭审中,广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坚持冯美娟为违约方,不同意退还相关钱款。
对此,肖坤、石立莹律师指出,首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冯美娟要求解除其与广森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广森公司表示同意,因此该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冯美娟与广森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认购人未在取得购房资格后签署买卖合同,认购人支付的认购金(首付款)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此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显然上述条款为排除冯美娟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广森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故冯美娟有权要求广森公司返还相应钱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广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冯美娟相应钱款共计29万元余元。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