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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15:55: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02年,失去老伴的宋平山再婚娶了刘茂华,此后,两人共同生活在北京房山宋平山的房子里。虽然是再婚家庭,但是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
2017年12月,宋平山去世,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刘茂华与继子宋明乐没有约定,也未进行分割。老宅还继续留着,不管有没有人住,毕竟这是一份念想。
因为房子是自己亲生父母留下的,现在双亲去世,房子老旧,宋明乐想着将其拆除重建。经过打听,宋明乐与李强签订房屋承建合同,打算在原宅基地上盖一栋二层小楼。
刘茂华得知继子的决定后认为,虽然宋平山去世了,可是自己仍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拆了房子自己也没有其他可以居住的地方,况且,那是自己和老伴一起居住的地方,房子不只是房子,也是两人十多年风风雨雨经历的岁月,继子宋明乐不能随意翻建房屋。
两人因为这件事,报过警也打过官司,可是纠纷仍未解决。
因为疫情原因,建房工程暂时搁置,但是宋明乐与李强签订的房屋承建合同书里约定了工期75天。如今工期已到,宋明乐不得不支付4.2万违约金。因宋明乐不满继母对建房行为的反对,遂将刘茂华告上法庭。
接到法院传票的刘茂华虽知自己占理,但是毕竟自己不是专业律师,上法庭应诉还是有些紧张。于是,刘茂华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冠领李旭、张安国律师的详细分析后,刘茂华决定委托两位律师出庭应诉。
法庭上,宋明乐辩称:
家父不是农村户口,不是案涉宅基使用权人,案涉宅基地是自己爷爷留下的,爷爷在生前表示将案涉宅基地给我;刘茂华需要承担自己违约造成的4.2万损失,并且以后不能妨害自己建房。
冠领李旭、张安国律师指出:
首先,宋明乐赔偿损失没有请求权基础,刘茂华没有侵犯宋明乐任何权益,根据先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可知,是宋明乐侵犯了刘茂华的合法权益;
其次,宋明乐不是农业户口,也不是该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分给本村村民,即便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旦继承的房屋灭失,继承人便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宋明乐根本无权在案涉地块建设房屋,相反,刘茂华和宋平山结婚后,宋平山虽然去世,但是刘茂华依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再者,宋明乐出示的出警记录和视频显示,案涉宅基地已经卖给了他人,但是自己又与李强签订房屋建设合同,显然与常理不符;
最后,宋明乐的不法行为在先,就算其与李强签订的合同有效,也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两位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宋明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刘茂华对冠领李旭、张安国律师给予了认可和赞誉。(更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