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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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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辽宁锦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获赔15.7万余元

2024-10-29 11:53: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4年5月,刘晴(化名)按照《医疗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却被保险公司以刘晴投保时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晴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大量资料研究,冠领律师代理刘晴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10月获得胜诉,最终拿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2023年6月15日,签署了系列投保提示书后,刘晴与当地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五年的《医疗保险合同》,希望该保险能够以备不时之需。签订合同后,刘晴按照约定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冠领律师代理辽宁锦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获赔15.7万余元

2024年4月,刘晴不幸被确诊患有颅内占位性病变(一种细胞瘤)等疾病,并在北京进行了手术治疗及化疗。5月,第一阶段的治疗结束后,刘晴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刘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刘晴果断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将本案交由律所指派的谢浩然律师代理。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工作。

冠领律师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刘晴5月21日就向保险公司寄送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接收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估,于6月18日根据公估报告向刘晴出具了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决定书。其中拒赔的理由是,刘晴曾于2023年1月检查出与本次疾病相关的病情,但在签署合同前没有属实告知。

但在调阅刘晴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时,冠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于6月16日收取了刘晴2024年的保险费,但公估机构出具报告的时间显示为6月12日。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收取刘晴新一年的保险费之前,已经得知了刘晴隐瞒病情的情况。此外,冠领律师还针对双方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细则进行了研究,随后便代理刘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6日,法院受理立案。

冠领律师代理辽宁锦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获赔15.7万余元

开庭后,保险公司仍旧以刘晴隐瞒病情为关键进行抗辩。对此,冠领律师向法官表示,首先,保险公司存在知情后收费这一明显违反保险法的情节。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刘晴的告知义务应当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刘晴提供的资料及《医疗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看,显然是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在先,而非刘晴故意隐瞒自身病情。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理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刘晴签订的保险合同,赔偿其医疗费自费部分15.7万余元,退还全部保险费1326元。2024年10月10日,法院出具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落下帷幕。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张宏领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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