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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11:12: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张津若律师代理的北京海淀保险合同纠纷案,经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北京海淀居民赵锡在遭遇车祸后向众杭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历经两审,于2024年2月落下帷幕。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赵锡成功获得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18万元。
2018年9月,北京海淀众杭保险公司给当时正在外出游玩的赵锡打去电话,向其推荐公司一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员称每年缴纳390元,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发生意外时最高可获赔30万元,缴费周期是4年。
见其说得天花乱坠,赵锡不由心动。他觉得这么大的公司肯定不会忽悠人,于是当场同意投保,并通过银联在线付清保费。过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并加盖了公章。
2019年2月某晚,赵锡下小夜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十字路口左转时,不慎撞到路边水泥柱,造成右腿骨折,且车辆损坏。经医院治疗,赵锡被确定为五级伤残。出院后,赵锡想起自己数月前买过的车险保单,便马上向众杭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怎料,对方以“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私家车”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走投无路之下,赵锡踏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津若律师代理此案。
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冠领律师向赵锡言明,“私家车”在我国目前并无权威统一的定义,字面理解为“私人家庭用车”,但该概念无法确切界定车辆范围,也不能当然地排除摩托车。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众杭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可能影响赵锡权益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以便他准确知晓保险覆盖范围。而众杭保险公司并未就此强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基于此,律师制定相应诉讼策略,从“私家车”定义的模糊性入手,“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指出众杭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失职之处,从而削弱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诉状起草完毕,律师代理赵锡向一审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
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表法律辩护意见:
保险合同条款应清晰易懂,避免产生歧义。所谓私家车,强调的为私人登记及私人所有的属性。赵锡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其本人购买和使用,并非用于盈利,属于“私人生活用车”的基本范畴。众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及时向赵锡明确“私家车”范围,条款存在模糊之处,应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上述说明义务为众杭保险公司的主动义务,众杭保险公司未作提示及明确说明,故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其不能借此拒赔赵锡。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意见,结合赵锡相应伤残情况,判决众杭保险公司限期赔付赵锡18万元保险金。判决下来后,众杭保险公司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于2024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经营,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应充分做好保险合同服务保障,莫让“买保险就是买个安心”仅停留在推销时的吹嘘。同时,小冠也借此提醒大家,投保时要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发生意外时无法获得理赔!(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