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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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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湖北宜昌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4-07-24 14:19:0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陈旭东律师代理的湖北宜昌委托合同纠纷案,经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被告限期向委托人(原告)返还6.3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张天乐委托朋友李昊以6.39万元购买手机,却不幸遭遇对方违约,资金也未能追回。2023年,张天乐自行在朋友的居住地湖北宜昌某地提起诉讼,但由于表述不够明确,最终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在上诉的最后关头,张天乐委托冠领(上海)律所代理本案,冠领律师迅速研判并连夜邮寄上诉状,随后前往湖北宜昌出庭辩论。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论技巧,本案成功实现了“逆转裁判”,李昊最终被判决限期支付张天乐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冠领律师代理湖北宜昌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3年3月,在上海工作的张天乐向湖北宜昌的朋友李昊转账6.39万元,委托对方在购物平台购买八部苹果手机。双方口头约定,李昊应在当月月底将所有手机邮寄给张天乐。然而,到了约定的日子,李昊却未能履行下单和发货的义务。张天乐多次要求李昊返还货款,但李昊始终无故拖延,甚至拒绝返还,最后张天乐无法再联系到李昊。

在此情况下,张天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由于李昊在法庭上难以清晰陈述自己的诉求及事件的前因后果,法院根据张天乐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判定张天乐所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未能充分证明他与李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最终驳回了张天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到这一结果后,张天乐失落又忐忑。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他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当晚接受委托后,冠领律所迅速安排了陈旭东律师代理此案。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冠领律师在当晚便拟好了上诉状,并邮寄给了李昊居住地的中级法院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冠领律师指导张天乐补充了许多证据说明前因后果,并以专业审慎的意见代理张天乐进行了专业辩论。

在法律责任方面,冠领律师表示:李昊始终采取回避态度,经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张天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购买手机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张天乐诉称的委托李昊购买手机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为张天乐与李昊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合同关系。

冠领律师代理湖北宜昌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根据《民法典》第92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在未购买手机的情况下,李昊应当将转账款项返还给张天乐。因此,李昊应当返还6.39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在举证方面,冠领律师强调:尽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证明责任由张天乐承担,但让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受客观真实仍应成为审判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程度与最终裁判的公证程度成正比例关系。

对于争议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若干间接证据,并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说服法官,而法官可能认为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还不够,不足以使其相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在此情况下,法官宜适时公开心证,向当事人公开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认证的过程、结论和理由,给当事人一个重新认识和讨论案件的机会。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充分沟通与评估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李昊应限期向张天乐返还6.39元及资金占用费。(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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