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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3:47: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出借方因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转而向担保方追讨债务,要求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冠领律师厘清思路,据理力争,成功帮委托人避免承担百万巨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王杨是湖北人,在南京与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科技公司。2021年2月,该公司面临资金周转的困境,王杨以公司名义找到何平借款一百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该科技公司向何平借款一百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作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杨在协议上担保方位置签名。不久后,何平分两次向科技公司账户转账一百万。2021年5月,借款到期,但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未盈利,无法按时还款。2024年3月,何平将科技公司及担保人王杨起诉至法院。
王杨认为何平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现保证期间已过,他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他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经律所研判,委派刘洋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了解了案件情况,仔细审查了借款协议和相关的转账记录,确保案件事实清晰明确。另外,律师了解到该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2019年1月王杨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2020年9月,王杨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2021年4月,王杨卸任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针对王杨提出的保证期间已过的问题,冠领律师发现,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间。随即,冠领律师协助王杨搜集整理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到了开庭之日,代理王杨出庭应诉。
庭审中,何平要求王杨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科技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王杨作为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其保证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王杨为诉争借款提供的担保应为一般保证。另外,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王杨的保证期间依法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何平未于该期间内对诉争借款的债务人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根据法律规定,王杨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虽然借款到期后何平多次向王杨催款,也曾要求王杨提供担保物,但何平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何平与王杨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因此,王杨对科技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科技公司限期偿还何平一百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了何平对王杨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让委托人避免了承担巨额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也再次提醒我们,在涉及担保责任的法律纠纷中,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