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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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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冠领律师事务所助劳动者讨回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22-02-22 14:48: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0年第一波疫情期间有一句响亮的口号“居家不外出就是对国家做出的最大贡献”,因此旅行社的生意大不如前。黄女士是一家旅行社的员工,在那段期间也进行了居家办公,因疫情期间旅行社效益不好,黄女士的工作量也减少了一些,并因此没有绩效工资,2020年11月起复工,旅行社竟仍然不向其发放绩效工资,黄女士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工资,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阎倩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旅行社支付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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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认为,黄女士复工以后,旅行社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绩效工资,但被告没有进行计算就单方面取消绩效工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故应该补发。并且黄女士因为旅行社长期拖欠工资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黄女士从2001年4月1日到2021年11月10日在旅行社任职,按照法律规定,应获得2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黄女士在2021年度存在未休年假,按法律规定,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除已获得的基本工资外还应获得两倍工资。

  旅行社并不能证明黄女士复工之后的工作表现不能拿到绩效工资,直接取消了绩效工资的发放,并且一直未补发。

  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黄女士的主张,由旅行社补发黄女士绩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黄女士未休年假期间的两倍工资。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文提到的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者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计算工资,具有奖励性质,能够激励劳动者提高绩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若约定工资结构中包含绩效工资,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计算并发放绩效工资,若少发或者不发绩效工资需要经过该劳动者的同意,未经同意少发或者不发需补足差额,并且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劳动补偿金。但是,绩效工资既然是奖励性质的工资,若劳动者的工作量、完成质量、所贡献的效益等指标未满足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黄女士在疫情期间虽然仍居家办公,但是工作量大幅降低,由黄女士带领旅游团所得收益相比于疫情之前也骤减,因此被告可以不支付此期间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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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地位比较弱势,国家也为此专门出台特别法对劳动者予以特别保护,劳动者需多学习必要的劳动法知识,更有助于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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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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