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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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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云南昆明撤销儿子为救被打母亲反被行拘处罚决定案胜诉

2024-04-18 11:19: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刘小明律师代理的云南昆明撤销处罚决定案,经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二对案涉报案进行调解处理,如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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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昆明某村村民郑彩红被同村杨春桃、龚兵母子打断鼻骨,她的儿子王刚介入冲突并报警后。2023年6月,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对王刚处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对龚兵处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对杨春桃不予处罚。郑彩红对该处罚和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当地县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上述决定。郑彩红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冠领律的努力,2023年12月,法院判决: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对王刚的报案进行调解处理,如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023年3月的一天,郑彩红在村中买凉菜时,同村的杨春桃、龚兵母子无故生事,对她进行了辱骂。郑彩红与对方争吵十几分钟后,杨春桃用右拳戳击她的腹部,龚兵随后打了她的鼻梁骨一拳。此时郑彩红的儿子王刚驾驶拖拉机经过,见母亲满脸是血,立刻上前与杨春桃母子撕打在一起。

  当晚,王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民警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次日,郑彩红入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多处浅层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后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彩红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3年6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叙述及目击证人证言,不足以判定郑彩红受伤的具体经过,无法认定她被殴打致伤的责任人,随后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王刚处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对龚兵处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对杨春桃不予处罚。

  郑彩红认为,杨春桃母子对她进行掌掴、殴打,共同造成她鼻骨断裂等损伤,但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里却丝毫不提,也不追究杨春桃的责任,反而处罚了儿子王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侵害了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

  郑彩红母子随后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他们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小明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郑彩红向当地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和不予处罚决定。

  郑彩红对上述复议决定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公安机关将杨春桃、龚兵结伙殴打郑彩红的行为,错误认定为“相互拉扯”,错误认定了王刚介入冲突的时间和动因,对郑彩红受伤住院的事实视而不见,认定无人应该为她受伤的事实负责,显然与事实不符。

  其次,杨春桃母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称他们没有结伙实施殴打的故意,与其行为自相矛盾。公安机关仅因陈述就加重了对王刚的处罚、减轻了对杨春桃母子的处罚,适用法律前后矛盾。因此,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调查处理行为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应履职规定。

  最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就“是否存在相互殴打,具体参与人情况”等关键事实各执一词,县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却并未核实调查、要求补正,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对王刚的报案进行调解处理,如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经过冠领律师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作出的“各打五十大板”式决定被撤销,促使其进一步查清真相,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这不仅维护了郑彩红母子的合法权益,更践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法律原则。(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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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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