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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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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2024-04-03 16:53:5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1年,广东深圳的刘永乐因频繁被债权人上门讨债,妻子不堪其扰与其离婚。刘永乐为补偿女方,将名下一套房过户到其名下。此后两年,他被3名债权人联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产过户行为。刘永乐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冠领律师以债权人的撤销权已消灭为由,历经一审二审,成功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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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乐与妻子杨女士结婚近10年,育有一女。在这期间,刘永乐因生意失败,私自在外欠下多笔债务,经常有不同的债主上门要钱闹事,家庭安宁遭到严重破坏,刘永乐与妻子的婚姻也陷入危机,两人最终于2021年5月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考虑到杨女士长期独自在家教育女儿,为家庭做了很多牺牲,刘永乐在分割财产时,便将名下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过户给了对方。与此同时,刘永乐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收到了吴先生等3名债权人的起诉,被要求清偿数百万元的债务。

  2022年8月,刘永乐再次被这3名债权人诉至法院,案由从民间借贷换成了撤销权纠纷,对方认为刘永乐为了躲债恶意转移财产,与杨女士是“假离婚”,要求撤销刘永乐于2021年将其名下房产转移登记的行为。

  刘永乐无奈求助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涯文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了刘永乐与杨女士离婚的始末,发现他与杨女士协商好财产分割事宜后,在2021年3月就把案涉房产转移到了对方名下。债权人在他办理房产过户后才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根据几位债权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知,他们最晚在2021年7月就知道了案涉房产已经转移更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冠领律师结合刘永乐本人的陈述,在一审中发表了以下答辩意见:

  第一,《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吴先生等人在初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就知晓案涉房屋已经分割的事实,但并没有行使撤销权,现在距他们知道该撤销事由已满一年,其撤销权已消灭。

  第二,案涉房屋是刘永乐购买的婚房,虽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但实际属于他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刘永乐的婚前财产。

  第三,刘永乐与杨女士协议离婚,为补偿妻女将案涉房产过户到杨女士名下,合法合理,与债权人无关。吴先生等人多次上门粗暴讨债,不断缠诉的行为已经给杨女士母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刘永乐的女儿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如果债权人拿走房子,母女将无处生活。

  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等人的起诉。

  2023年,吴先生等人找了两位律师继续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撤销权的存续时间计算有误,主张从案涉债权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撤销权的期间。

  针对上诉人的主张,冠领律师予以反驳:

  首先,吴先生等人分别在2021年4月、6月提起3场诉讼,要求刘永乐清偿债务,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而在本案中,吴先生等人行使的是撤销权,他们在2021年的起诉行为依法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案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其次,吴先生等人在2021年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确已知晓涉案房产权利人由刘永乐变更为杨女士的事实,但均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一审法院以其诉请缺乏依据为由,判令驳回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吴先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人更换案由频繁诉讼,委托人深陷债务危机,冠领律师熟练运用法律,两次应诉答辩充分,成功驳回不合理诉求,保住了委托人过户给妻女的房产,也让其得以重回平静生活。(文中人物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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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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