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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11:46:3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青岛合同纠纷案传来胜诉消息,儿子未按照家庭协议约定履行好赡养母亲的义务,冠领律师受其母亲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返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8万元。
山东青岛的肖女士与丈夫婚后育有四个子女,2007年1月9日丈夫去世。2016年8月10日,肖女士与丈夫位于青岛市某区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1304835元。同日,肖女士与四个子女签订《协议书》分配补偿款,并约定了肖女士的赡养事宜。最终,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大儿子李某分得28万元,其余三个子女各分得20万元,剩余444835元归肖女士所有。
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作为分得上述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四个子女要共同承担肖女士的赡养义务。肖女士在子女家轮流居住,一月一轮,过年时在大儿子和二儿子家。在每家居住时,子女均需善待母亲,不得给母亲脸色看,如母亲不满意,已经支付的补偿款需返还给母亲,而且母亲有权起诉要求子女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和赡养费。
2018年2月12日,李家兄妹四人签订《赡养母亲协议》,就赡养母亲肖女士的方式及相关事宜进一步进行了约定。
但是,在2018年签订《赡养母亲协议》后,肖女士在大儿子李某家中居住期间,李某对母亲肖女士的饮食、生活起居没有照顾好,甚至有打骂行为,再次轮到大儿子家时,肖女士不敢再去居住。因认为大儿子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好赡养义务,肖女士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专业态度,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代理肖女士启动了司法程序。
庭审时,肖女士的大儿子李某辩称从2016年社区拆迁前肖女士就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逢年过节也由他照顾,自始至终他从未拒绝为母亲养老,并且从未怠慢老人。另外,李某认为母亲肖女士依据《协议书》要求返还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他给出两点理由:第一,在另案(李某和弟弟的分家析产案)中,弟弟要求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此该协议是否有效还未确认;第二,他认为2018年签订的《赡养母亲协议》重新调整了对母亲肖女士的赡养方案,2016年的《协议书》已归于无效。
对此,冠领律师明确指出,2016年签订的《协议书》是肖女士与四个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为2018年的《赡养母亲协议》与2016年的《协议书》内容不存在原则性冲突,只是进行了细化,故判决:因李某未妥善照料母亲肖女士,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收到的补偿款28万元,如果李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妥紫荣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A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