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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5:10:4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8年,北京大兴的徐女士受某公司投资人贾先生的邀请,在该公司投资了126万元。后因收益降低,便以75万元的价格将剩余近90万元的债权低价转让给了贾先生。2023年,贾先生突然将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75万元借款。徐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冠领律师充分答辩,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6年前,徐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客户贾先生。对方向她介绍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后,邀请她一起投资。徐女士因此向该公司投资126万元,还与公司签了投资分红协议。但仅投资不到一年,该公司就已经无法正常向徐女士支付收益。
2019年2月,徐女士还剩近90万元投资无法回本,经与贾先生协商,她以75万元的价格将该笔近9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对方,从此便从该公司的投资中脱身。
2023年7月,失联4年的贾先生突然找上徐女士,声称她要是不还75万元借款,就要起诉她。由于贾先生当年向她支付转让款后,她向对方出具了收条,所以徐女士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十分有信心,直接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诉求。
随后,徐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贾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她偿还75万元借款。徐女士从容应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郜凯丽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根据徐女士所说,她当初向贾先生出具的收条上提及了案涉款项是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冠领律师分析认为,该收条实际是徐女士将债权转让给贾先生的转让协议。原告贾先生现在在诉状中声称徐女士当初因急需用钱,向他借款,属于无中生有。
收集相关证据后,冠领律师代理徐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
第一,不同意贾先生的诉讼请求。徐女士与贾先生实际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第二,徐女士向贾先生出具的收条的当天,她对案涉艺术品有限公司还享有近90万元的债权。双方协商后,徐女士在转让价格上作出了妥协,因此确定案涉款项的数额为75万元。根据收条的内容可知,该收条实为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案涉75万元并非单纯的借款。
第三,贾先生自2019年至今,从未向徐女士追讨过这笔钱,如果案涉款项属于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贾先生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一天才添加徐女士的微信,索要“借款”,明显是在为诉讼做准备。贾先生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隐瞒法庭,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诉求于法无据,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对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莫须有的债务,冠领律师在法庭上理清事实,用实事求是的答辩还原了真相,让委托人免于承担数十万还款责任,平息了一场“借贷”风波。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