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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14:19: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赵妙君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委托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数额远低于原告主张的41万元赔偿。
2023年11月,赵光在网购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因销售印有深圳德润公司商标的水杯,被对方诉至法院控告侵害商标权,要求他赔偿41万元。赵光急忙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赔偿德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这一数额大大降低了委托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赵光系个体工商户,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了一家网络店铺“志强商行”,用于出售水杯等小商品。因拿货渠道较多,赵光对不同商家生产的相同款式商品从不区分摆放,而是将其归类到同一购物链接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惨淡经营,在平台上关注志强商行的粉丝数突破了一万大关,经营状况稳中向好。
2023年11月,赵光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载明志强商行出售的货物中,有部分印有德润公司商标的水杯并非德润公司生产,侵害了对方的商标权。现德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光及志强商行赔偿41万元。
赵光看到这一数字顿时懵了,志强商行的利润率并不高,经营至今的全部流水也不到41万,他只是卖了几个水杯而已,对方怎么会提出如此高昂的索赔呢?赵光认为德润公司的诉求过于离谱,于是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赵妙君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刻对印有涉案商标水杯的来源进行调查,发现其是被经德润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的厂家进行生产的,赵光从该厂家进货后卖出,属于商品的再次流转行为,并未破坏原有商标的功能。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应诉方案,代理赵光及志强商行出庭发表答辩意见称:
首先,根据商标权权利穷尽原则,德润公司在首次将商品售出后,就已经获得了该商品上附着的商品本身和商标权的价值,实现了经济目的,无权禁止志强商行以再次出售的形式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
其次,志强商行出售的水杯,系从获得德润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厂家处购得,有合法来源,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后,案涉商标商品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并不高,赵光作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专业的经销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恶意。
开庭后,冠领律师积极与德润公司及法院进行沟通,表示志强商行对印有案涉商标的水杯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将其他无商标水杯一并放入同一商品链接进行销售,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将无商标水杯当成印有案涉商标水杯的可能,因此志强商行愿意赔偿德润公司的合理损失,但由于情节并不严重,拒绝承担过高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志强商行赔偿德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此案获得了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避免了志强商行因不谨慎的销售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此事也给赵光提了个醒,他表示今后会更加注意,要依法依规地将自己的店铺做大做强。(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