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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4:45: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家住北京的魏芳在西城有一处房屋,丈夫去世前,将该房屋处置权交给魏芳。丈夫离世后,在2018年,魏芳与儿子张大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占房屋50%份额卖给儿子,并将丈夫所占房屋50%份额过户至儿子名下。两女儿知道此事后,对魏芳与张大春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表示不认可,家庭矛盾就此爆发,并将魏芳诉至法院。近日,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北京西城确认合同无效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决驳回了两女儿的所有诉求。
魏芳今年九十有余,与丈夫育有两女一子。2006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北京西城的一处房屋作为遗产,该房屋属于魏芳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离世后,魏芳一直与儿子张大春生活在一起,儿子尽心尽力地照顾魏芳的衣食起居,使得魏芳十分感动。2018年,年事已高的魏芳决定将自己名下所占房屋50%份额卖给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丈夫所占房屋50%份额过户至张大春名下,以此来作为儿子赡养自己的补偿。2023年,她的女儿张成静、张成雪知道此事后,要求魏芳解除与张大春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魏芳不愿解除,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张成静、张成雪一纸诉状,将母亲起诉至法院。为维护自身权益,魏芳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经律所研判,委派阎倩、李冠松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发现魏芳的丈夫生前留有两份自书材料。第一份是魏芳的丈夫于2000年时书写的一份材料,另一份,是在2004年时,魏芳的丈夫书写的一份《遗嘱》,两份材料均明确表明了案涉房屋的处置权归魏芳所有。掌握事实情况后,冠领律师立即协助魏芳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到了开庭之日,律师代理魏芳出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张成静、张成雪两姐妹提出诉求:确认魏芳与张大春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父亲生前自书的两份材料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她们表示父亲在书写两份材料时,年事已高,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求对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及父亲书写材料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在相关机构的鉴定下,确认两份材料均为父亲本人书写。但关于对父亲行为能力鉴定方面,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表示其父亲在书写“《遗嘱》”期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父亲书写的该份“《遗嘱》”,不具备行为能力要件。有关2000年的材料,鉴定机构表明,由于鉴定时间跨度过大,根据目前材料,难以对其父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明确判断。
冠领律师辩驳时表示:
首先,有关2000年父亲所书写的材料,张成静、张成雪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父亲在书写材料时不具备行为能力,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应当推定其父亲在书写材料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材料是真实有效的。
其次,2000年的材料是魏芳与丈夫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处分决定,该份材料是其丈夫作为被代理人授权配偶魏芳对案涉房屋归属的具体事务进行代理和处理。魏芳在丈夫去世后,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将丈夫享有的50%案涉房屋产权份额出售给张大春的代理行为应属有效。
最后,魏芳的丈夫虽于2006年去世,但魏芳于2018年将案涉房屋自有份额以及丈夫50%份额一并出卖给张大春,系魏芳与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其丈夫根据2000年书写材料做出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合同。
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魏芳与张大春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张成静、张成雪的所有诉求。张成静、张成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两姐妹的诉求,维持原判。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得到法院的确认。事后,魏芳委托儿子张大春向两位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谢意!(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