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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朝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2024-01-30 14:23: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1年,北京朝阳的一位女性患者因气喘、咳嗽在住院治疗三天后离世,家属向医院维权无果。为此,家属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据理力争,帮助患者家属获赔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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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岩的母亲七十有余。2021年12月,母亲因出现气喘、咳嗽等症状,被送往朝阳区某医院治疗。本以为是普通感冒,谁知道却被诊断出肺占位性病变、心功能不全等疾病,要求入院治疗。入院接受了相应治疗后,母亲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三日后,母亲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母亲的突然离世让马岩伤心不已,他认为医院应对此负相应责任,与医院发生了纠纷。为维护权益,马岩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律所研判,委派沈霞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首先联系马岩,了解到他母亲生前并无重大疾病。同时,冠领律师还查看了相关治疗医方,在确定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后,律师针对马岩母亲的死因对医院过错程度作出明晰。同时,冠领律师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很快,司法鉴定中心出了结果,载明:死亡原因为肺占位性病变。死亡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大量胸腔积液、肺不张、肺部感染等。医院对被鉴定人其母亲的诊疗行为的评价为:主因咳喘,肺软组织结节、右肺上叶肺大泡、心脏增大等。入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冠心病、心衰等。入院后医方有病情危重告知书的相关告知,医院在医疗措施的告知方面略显简单,应存在不足。且患者入院CT显示大量胸腔积液,未见对胸腔积液给予具体分析评估,是否需穿刺抽吸或引流(如医方不具备此条件亦应向患方说明),医方应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的缺陷或不足。此外,应同时进行心电血压监护,医方对病情变化,详细的记录及分析不够,对病情不利。基于此,冠领律师认为马岩母亲的死亡与医院诊疗措施不当存在必要关联,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即,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30%比例确定医院在马岩母亲死亡中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医院在对马岩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要关系,马岩提出医院应承担30%责任的诉求合理恰当。另外,母亲的死亡给马岩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综合事实,判决:医院限期赔偿马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至此,冠领律师以完善的诉讼策略帮助委托人取得合理的补偿。(本文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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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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