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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浦东新区其他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4-01-26 16:29:0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0年12月,上海的刘冬因工作表现出色,获得了创投公司3%的激励股权。刘冬离职后,创投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股权转让款。为此,他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通过诉讼,帮刘冬实现了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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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冬是创投公司的员工。2020年12月,他因工作表现出色,获得创投公司3%的激励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随后,刘冬向创投公司支付了3万元作为转让该股权的费用。2022年10月,刘冬因工作变动,从创投公司离职。根据协议约定,刘冬若离职,应当完成退股,并且创投公司要退还股权转让款。于是他便找到创投公司,来协商解决退股一事。此时,创投公司闭门不见。刘冬经过多次催促,创投公司依然不予返还股权转让款。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几经咨询,他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律所研判,委派徐勇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发现协议中明确表明,该协议只在刘冬在职期间有效,如刘冬主动提出退股,则刘冬应将激励股权返还给创投公司,创投公司应在退股手续完成后将刘冬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一次性返还给他。于是,冠领律师联系创投公司,询问不愿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创投公司回复称:刘冬未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对门店的亏损承担相应义务。随后,冠领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到,创投公司在2022年12月因经营不善,亏损百万,已濒临破产。但刘冬是在2022年10月离职,那时创投公司并未出现负债,何来承担亏损相应责任一说。现创投公司以此作为不愿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过于牵强。冠领律师在与刘冬协商后,作出维权方案,代理刘冬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刘冬与创投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予以恪守。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刘冬享有的激励股权无投票权,仅享有分红权,刘冬离职时将失去继续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权利,且刘冬并未登记为创投公司的股东或与被告订立合伙协议。故刘冬所享有的权利并非完整的股权或合伙份额,与创投未成立股东或合伙关系,不需要对公司的亏损承担相应义务。

  其次,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刘冬离职则将失去继续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权利,激励股权自动归属为创投公司所有,创投公司需在刘冬退股返还股权转让款。刘冬已于2022年10月从创投公司离职,故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就,创投公司应如约返还刘冬股权转让款。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刘冬与创投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于2022年10月终止;创投公司限期向刘冬返还股权转让款3万元。至此,刘冬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拿回3万元股权转让款,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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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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