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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4:44: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家住北京东城区的丁燕燕在搬进安置房后,拆迁公司以隐瞒相关信息为由,不愿配合她办理外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维护了丁燕燕的合法权益。
多年前,丁燕燕的姥爷在北京东城区承租了一套公房。2002年及2003年丁燕燕的姥姥、姥爷相继离世后,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已无法居住。于是,丁燕燕的母亲在承租的公房院落加建五间自建房,并将其中两间出租,租金由丁燕燕收取。
2004年11月,东城区危房改造项目启动,丁燕燕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丁燕燕一家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与拆迁公司达成一致,双方一直僵持不下。2017年12月,事情出现转机,庆元公司接手该拆迁项目,经谈判后,双方签订了《外迁住房协议》。庆元公司将北京朝阳区的两处房屋分给丁燕燕一家作为安置补偿。订立协议后,丁燕燕顺利入住了新房。2018年9月,丁燕燕因女儿上学问题,多次找到庆元公司要求配合办理外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庆元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愿配合。无奈之下,丁燕燕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强燕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了解到,庆元公司不愿配合丁燕燕办理外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原因是,他们认为丁燕燕恶意隐瞒了承租公房的性质,丁燕燕的姥爷承租的是工商业用房,非住宅性质;也恶意隐瞒了承租公房还有其他第三人户籍。庆元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属于丁燕燕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且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由丁燕燕返还朝阳区两套安置房屋。
随后,冠领律师在研究案件相关文件后,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调取了该征收项目的相关文件,根据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未发现工业性用房与住宅房屋的补偿利益有何区别,庆元公司所谓“损害国家利益”的说法毫无事实依据。为此,律师协助丁燕燕整理了案件相关证据后,便代理丁燕燕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作为拆迁公司,审查被拆迁人户籍登记情况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属于应尽的义务,无论被拆迁人是否提交,拆迁公司均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主动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但由于庆元公司工作的疏忽未予以核查,却仅通过丁燕燕的陈述情况便与之签订拆迁合同,庆元公司存在过错。
其次,庆元公司称在丁燕燕未提交被拆迁房屋权属凭证的情况下订立协议,但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公房面积与权利凭证记载面积完全吻合,则表明拆迁主体已经在此前核查过权利凭证。另外,庆元公司对拆迁政策有关标准问题的回复,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由此可见庆元公司并不熟知拆迁政策。为此,《外迁住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确认其有效。
最后,根据调取的信息公开档案记载,涉案项目属于拆迁项目,庆元公司提交的拆迁实施细则无法体现出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对于拆迁安置利益的本质区别,故而也无法表明双方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丁燕燕与庆元公司订立的《外迁住房协议》有效,庆元公司需限期配合丁燕燕办理两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丁燕燕如愿以偿地解决了新居落户问题,她的女儿也顺利入学。(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