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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4:22:3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陆文佳律师、宋浩律师代理的上海奉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案涉房屋权益归被告所有,被告限期支付委托人12万元。
老人多年没有“财政大权”生活处处受限决意离婚,前妻却迫其“净身出户”居无定所。2023年12月,上海奉贤的陈建华与前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由法院主持调解,最终陈建华成功分得房屋折价款12万元。
陈建华与付美丽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家里经济全由付美丽掌管,陈建华需要用钱时只能向付美丽支取。陈建华心有不满,但为了维护夫妻感情,多年来只是默默承受。
2009年,陈建华生病住院,身上连交付医药费的钱都拿不出来,窘迫的他向付美丽支取2000元却遭到拒绝。陈建华很是心寒,夫妻二人因此大吵一架。在此之后陈建华将养老卡留由自己保管,而他与付美丽也开始因谁管家里经济争吵不断,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6月初,陈建华与付美丽再一次争吵后被“扫地出门”,两人的婚姻已然走到尽头。所以,尽管年事已高,陈建华还是选择了离婚。2023年6月30日,陈建华与付美丽办理离婚手续。
由于此前多年里一直是付美丽掌管家中经济支出大权,陈建华对二人所住房屋的获得与性质并不了解,以为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且在离婚时,付美丽声称房子与陈建华无关,陈建华信以为真,未约定分割房产就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付美丽依然住在该房屋内,而没有积蓄没有住处的陈建华生活却举步维艰。一个月后,陈建华向村委会咨询,这才得知该房在当年是出售的,只是由于是村委会自建,相关手续等还没办下来,这才没有产权证。也就是说这房子其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陈建华的份额。
为了维护权益,陈建华多方咨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朋友向他推荐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屡屡碰壁的陈建华抱着尝试的心态来到冠领律所求助。冠领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他释明法理、分析案情,这使得陈建华深受鼓舞。于是,陈建华郑重委托冠领律所代理他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陆文佳律师、宋浩律师承办此案。
考虑到陈建华年岁已高,为更好的了解案情以及房屋性质,冠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多次电话咨询村委会并前往当地实地调研。
冠领律师了解到,陈建华与付美丽的房屋是村委会为了照顾本村60岁以上老人,于2003年自行出资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老年安置房,申请该房需缴纳2.4万元。当时,仅陈建华的年龄符合条件,付美丽便以陈建华的名义申请了房屋,并向村委交了2.4万元。
但鉴于该批安置房没有办下产权证,该房很难在法律上进行分割。冠领律师积极安抚陈建华的情绪,针对该情况整理证据,形成代理策略,代理陈建华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案涉房屋属于陈建华与付美丽于《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分割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且本诉讼提起时距离离婚未超过一年,陈建华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根据村委会和当时经办人的证言显示,购买该房屋要求一户起码有一位成员超过60周岁,陈建华当时61岁,也就是说,陈建华对房屋的获得作出了贡献,理应享有一半使用权。而且,陈建华除了这个房子外,他处无房、收入微薄,无法在外租房,付美丽将其赶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陈建华的居住权利。
最后,既然双方已经离婚,继续同住显然有违常理。故可依据市价折算房屋价值,由付美丽向陈建华支付案涉房屋的一半房屋折价款。
考虑到房屋特殊的性质与双方已经离婚的现实,冠领律师与法院及付美丽积极沟通,推动双方调解。而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很难估值,冠领律师就去往该地走访,了解市价。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约定陈建华的户口不迁出,但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属付美丽,由付美丽限期向陈建华支付12万元折价款。
对于此结果委托人很是满意,未来的生活也有了保障。在代理过程中冠领律师针对案涉房屋的特殊情况,有的放矢,为调查取证多次走访,尽力为委托人争取权益。在案件结束后,委托人向冠领律师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