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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吉林长春房屋所有权登记案胜诉

2023-12-29 14:02: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吉林长春的郭先生在多前年为偿还外债,以借贷为目的,将经营的饮料厂厂房卖给债主赵先生。而后赵先生私自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伪造材料变更了产权。郭先生维权多年无果,为要回房屋,在2023年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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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多年前,吉林长春的郭先生经营着一家饮料厂,厂房面积3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饮料厂名下。2004年,饮料厂因经营不善欠下大笔外债,郭先生为还钱,将厂房卖给了债主赵先生,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2017年,外出谋生多年的郭先生回到老家,找到赵先生结清欠款,想要回厂房,才得知赵先生当年与自己签订协议后,就私自向自然资源局申请产权登记,取得该房产权,而后又将厂房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郭先生当年名为卖房,实为借款,在外打拼多年为的就是有朝一日能还清债务,拿回房屋。万没想到厂房经两次转手,已登记到了他人名下。于是马上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与赵先生打起了官司,后期为变更房屋产权,又提起过两次行政诉讼。可惜任凭郭先生多方奔走,维权之路却充满曲折,案件始终没有转机。

  2023年,郭先生经多方了解,找到了在行政诉讼领域颇有经验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雷雨竹律师、陶红霞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即刻前往当地了解案情,与郭先生沟通后,着重分析了郭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协议,发现这确实是一份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契约,赵先生仅凭该协议根本无法获得案涉厂房的产权。郭先生作为饮料厂的实际经营者,当年并未配合赵先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赵先生到底是如何获得该房的产权证书的呢?

  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律师发现,赵先生当年提交的产权登记申请书上有郭先生的签名,而郭先生否认该签名出自他本人。后经鉴定,确认该签名系伪造而来。赵先生未经郭先生的同意或授权,通过伪造证书,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手段办理产权证,不仅违背当初两人签订合同的本意,也侵害了郭先生的合法权益。

  搜集相关证据后,冠领律师代理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以自然资源局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合法为由,请求撤销。

  本案开庭后,自然资源局辩称,郭先生从知晓该房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今,已过去6年,现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争议还没解决,郭先生再诉不符合条件。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赵先生在2004年申请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应取得该房实际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但相关档案中并没有该厂房实际权利人,即饮料厂的申请及书面委托,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就为第三人颁发产权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该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其次,郭先生从2017年至今,一直在积极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现在起诉不能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郭先生曾因需先解决民事争议而撤销行政诉讼,并非放弃诉权,他在案涉民事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并不违法。

  法院经审理,未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诉求,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为赵先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郭先生跨越6年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他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合法利益有望得到恢复,这次诉讼也为他启动后续的维权程序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文中人名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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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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