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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09:13: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蔡先生 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蔡先生:任律师,您好!我家住在广州,平时我去上班时,就只有68岁的母亲独自在家中,她的身体挺好的,每天按时出门,到楼下散散步。周三的下午,我的母亲像往常一样,正在小区的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可乐从天而降,她受到了惊吓,慌乱避让之下摔倒受伤,所幸并没有直接砸中她的身体。在路人的帮助下,我母亲被送入医院治疗。随后,我接到电话才得知此事。请问:我能要求对方担责吗?
任律师:你好,蔡先生。这是高空抛物事件的常见情况,抛物者当然要对此负责。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就对此做出了面面俱到的规定。你可以先报警,民警会帮助调查出抛物者和当时的情况。
蔡先生:听了您的建议,我已经报警了。经过警方调查,我们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可乐是住在33楼的范某家扔出的,当时范某6岁的儿子亮亮从阳台将可乐扔下。对此,我应该如何要求赔偿?
任律师:范某应当赔偿您母亲就医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任律师: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蔡先生:好的,我明白了。谢谢您!
任律师:考虑到抛出可乐的人是6岁的孩子,所以,应该由亮亮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后,祝你 的母亲早日康复!
蔡先生:谢谢!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