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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11:26: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大家好,我是北京冠领律所的周旭亮律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吕先生和小段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为合作作品,著作权应该由小段和吕先生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