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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婆婆持产权证要儿媳搬离房子,冠领律师助儿媳保住居住权益

2026-09-15 11:11:3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1991年,徐芳和丈夫姚建明带着女儿搬进了北京海淀某小区的202室房子。这套房子是公公姚长宗单位早年分下来的公房,公公离世后,便登记在婆婆苏秀琴名下,后来交给了徐芳一家居住。楼下102室住着婆婆苏秀琴和自幼残疾、需要专人照料的小叔子,一家人在同一栋楼里互相照应。徐芳一家在这套房子里交物业费、交取暖费、落户口,一住就是三十多年。

2024年1月,徐芳的丈夫因病去世。丧事刚过,年过九旬的苏秀琴亲笔写下协议:202号房一直由儿子姚建明一家居住,现儿子已去世,但房屋应由儿媳徐芳及孙女继续居住,其他任何人无权居住及干涉。徐芳把这张协议小心收好在她心里,这是婆婆给这个失去顶梁柱的小家的交代。

九旬婆婆持产权证要儿媳搬离房子,冠领律师助儿媳保住居住权益

可2025年底,变化来了。93岁的苏秀琴突然通知徐芳搬离房子,随后又由律师发函,要求三天内清空返还房屋。理由很直接:苏秀琴自己年迈、徐芳的小叔子常年卧床需要看护,现有房子不够住,202室既然登记在苏秀琴名下,就该收回来。

徐芳心中不解,这套屋子是她住了三十多年的家,物业费是她交的,暖气费是她交的,婆婆苏秀琴和小叔子这些年的一日三餐,也有她们母女搭把手的影子,婆婆怎么能随便赶自己走?

在朋友的介绍下,徐芳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海淀区分所孙倩律师、成都分所李辽律师受律所指派共同代理本案。

庭审中,苏秀琴方主张房子产权清晰、徐芳占有无依据,2024年苏秀琴写下的协议未登记未备案,不构成物权居住权。

冠领律师则向法庭指出:本案不是确认居住权物权,而是排除妨害原告主张让徐芳搬离房屋,需要先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无瑕疵、可完整行使”的权能。而案涉房屋原本是姚长宗单位分配,姚长宗1991年去世,房屋1999年登记在苏秀琴名下,中间相隔八年,房子里有没有已故老人的遗产份额、姚建明作为儿子死后其配偶徐芳有无继承性居住利益,均未查明,苏秀琴无法行使排除妨害的权能。

九旬婆婆持产权证要儿媳搬离房子,冠领律师助儿媳保住居住权益

同时律师强调:徐芳一家自1991年连续居住、交费、落户,苏秀琴2001年还亲笔写下文字同意其户口迁入,三十多年里从未提出异议,这种长期稳定占有背后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历史,徐芳一家的居住事实确实存在,不是“突然冒出来的无权占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7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苏秀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冠领律师锁定关键的法律节点前辈遗产未析产,后人居住利益就不能被所有权证一纸抹平,用三十年居住事实、手写留居文件、户口迁入记录和继承脉络,把徐芳一家从“无权占有人”拉回“有历史、有待确权权益的家庭成员”,守护了委托人的居住权益,也为后续确认继承份额奠定了基础。(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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