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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00万却被隔绝经营信息,冠领律师助企业合伙人成功行使知情权

2026-09-14 10:44: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我投了500万,却连企业账本都看不了!”易先生说出这句话时,带着满满的气愤与不甘。这个难题困扰他许久了。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却被隔绝在企业经营信息之外,对项目盈亏全然不知。

为了打破信息壁垒,易先生做了许多努力都未见成效,于是在2026年初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律师陈述了查账受阻的具体情况。律所指派擅长处理商事案件的律师王栋和焦培艳代理本案。

2020年,易先生与四川成都的荣远公司、维清合伙企业(均为化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易先生以500万元认购维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由于维清合伙企业是荣远公司股东,易先生可以通过该企业间接持有荣远公司部分股权。2021年4月,易先生完成全部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成为维清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超25%的合伙份额。

投资500万却被隔绝经营信息,冠领律师助企业合伙人成功行使知情权

然而,自投资以来,维清合伙企业从未向易先生披露企业真实经营信息与财务情况。易先生无法知晓投资对应的项目是盈是亏。他多次提出查阅该企业的财务资料,均遭到拒绝。对方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搪塞,但易先生掌握的线索却显示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对方说辞并不相符。

冠领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维清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否有义务向有限合伙人披露财务资料?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律师迅速对各方工商登记信息展开调查,结合协议约定,代理易先生将涉及此案的荣远公司、维清合伙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主体一起列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庭审中,维清合伙企业辩称,易先生实际控制、参股多家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企业,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目的是窃取商业秘密,查阅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冠领律师依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易先生作为维清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投资500万却被隔绝经营信息,冠领律师助企业合伙人成功行使知情权

针对“查阅目的不正当”的抗辩,冠领律师利用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对比等证据,证明易先生持股的公司虽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实际业务与维清合伙企业并无直接竞争关系,且易先生从未利用合伙人身份获取商业秘密,其查阅账目的目的仅为了解自身投资权益,符合“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定要求。同时,律师指出,维清合伙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易先生存在不正当目的,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随后,在知情权范围方面,维清合伙企业又主张“易先生仅能查阅财务会计账簿,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试图缩小披露范围。冠领律师则援引《会计法》相关规定,强调会计账簿需依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制作,仅查阅账簿无法核实真实性,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完整财务资料。

2026年7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维清合伙企业限期提供企业自2021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供易先生查阅,同时确定了查阅期限和查阅方式。

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等于只能被动等待分红,知情权是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当投资后遇到信息壁垒,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关主体披露真实财务信息,维护自身投资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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