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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10:22: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0月底,深圳达通公司负责人刘伟正在办公室里审批文件,钢笔尖划过纸面,发出沙沙的轻响。忽然,门外传来两声清脆的叩门声。“请进。”刘伟开口说道。秘书得到应允后推门走进来,将怀里抱着的牛皮纸袋递给刘伟:“老板,这是广州海事法院刚送来的材料,请您过目。”刘伟闻声抬起头,接过牛皮纸袋,摆了摆手示意秘书离开。
刘伟拆开牛皮纸袋,拿出民事起诉状快速浏览了一遍。在看到诉状中“达通公司、风池公司、珠迪公司应对儒明公司的货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保险公司115万元损失”的表述时,他不禁皱起了眉头儒明公司的货物明明是在海上遭遇大风浪才掉落损毁的,保险公司为什么说是绑扎不当?况且,达通公司虽然为本次海运提供订舱服务,但早已将货物装箱、绑扎工作委托给风池公司,最终也是由风池公司转委托珠迪公司完成了货物绑扎、固定工作,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求达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焦虑像潮水一般漫了上来,但刘伟清楚,慌乱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他需要专业律师帮自己厘清法律责任。于是他放下起诉状,在网上检索一番,拿起手机拨通了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通话后,律所接受了刘伟的委托,指派常航律师代理达通公司应诉。
第一次见面时,律师翻阅了刘伟带来的上百页案卷材料,时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下重点,或是向他询问一些案情细节。经全面分析,律师给出了初步判断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4个要件,而保险公司的侵权主张根基十分薄弱:
一方面,保险公司是在向儒明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了相应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主张该项权益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本案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另一方面,达通公司既不是案涉提单、保函项下的承运人,也没有实际实施绑扎货物的行为。即便保险公司认为达通公司应对珠迪公司的资质、能力以及选任负责,但法律并未规定从事集装箱绑扎工作需要具备特定资质,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进一步调查,律师还发现,保险公司已在另案中就同一批货物的同一损害向承运人主张了赔偿,且获得了45万元和解款,其现在就剩余115万元保险费用向货代链条上的企业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此外,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构建了缜密的防御体系,将所有邮件往来、微信沟通记录和承运人的审核回复等整理成证据册。
2025年12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依据诺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坚称“货物损坏是横向绑扎方案不当以及绑扎不充分所致”。律师条理清晰地反驳:
第一,绑扎方案在装船前已获得承运人的明确审核确认,承运人作为专业海运主体,其对绑扎状态的认可应当视为对适运条件的判断;第二,公估报告既未考量儒明公司简易的木箱包装是否足以固定20余吨重物,也未审查承运人船上的系固措施是否合规,结论片面且缺乏中立性;第三,根据船长的海事报告,恶劣天气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达通公司不存在过错。
2026年4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法律观点,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商业活动中,每一方都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但责任的边界必须清晰,不能因为有一方遭受了损失,就让所有与之相关的主体都来分担责任。(除冠领律师外,本文公司和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