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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1:07:2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6年初,四川成都的吴先生与妻子向上海闵行的镁利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用于认购其股权,希望公司能顺利在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中国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实现财富增值。然而,事与愿违,镁利公司未能如期完成上市目标。
几经波折,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达成《终止协议书》,约定将这300万元投资款转为镁利公司向吴先生的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年利率10%,每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谁知这仅仅是另一场拉锯战的开始。
2020年3月,在镁利公司的反复沟通下,双方签署《债转股协议》,约定上述款项转为镁利公司持有的安徽某公司的股票,镁利公司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履行上述办理义务。然而,该承诺同样未能兑现。
2024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镁利公司不仅分文未还,甚至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恶意逃避债务。
面对公司的失信与逃避,吴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所指派的盛文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冠领律师在详细审阅了《终止协议书》《借款合同》《债转股协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一系列材料后,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如何厘清从“投资款”到“借款”再到“债转股”的复杂法律关系演变,并证明对方的违约事实。
冠领律师依据上述文件材料梳理出关键案情脉络,敲定了镁利公司具有继续履行借贷合同的义务。计算出镁利公司欠付的300万本金及150万利息后,冠领律师代理吴先生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之诉。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案涉300万元虽源于投资款,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已通过《终止协议书》和《借款合同》明确转化为合法的借贷款。该转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律师强调,双方虽曾签订《债转股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约定,若镁利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并交割股票,则协议终止,双方继续执行原《借款合同》。镁利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触发该条款,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

律师提出,镁利公司不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任何年度利息,也未在借款到期后偿还本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吴先生主张的利息金额,有合同依据,且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应予支持。
镁利公司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26年6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镁利公司归还吴先生借款300万,利息150万,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从投资到借款,再由债权转为股权,本案的法律关系几经变化,充满了不确定性。冠领律师精准锁定条款约定、定位钱款性质,使得吴先生出手十年的钱款被法律正式确认。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