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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2026-08-19 11:05: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二审中抓住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关键突破口,代理上诉人马先生成功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对马先生进行赔偿,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3月,马先生通过一保险代理公司向深圳凌家保险公司(化名)投保家庭财产险,为其四川老家的房屋投保,房屋保额达100万元。

该房屋系马先生父亲生前所建,为砖木结构的农村自建房。2023年3月,马先生续保并收到正式电子保单,保险期间至2024年3月。同年,该房屋因极端天气严重受损,马先生便报险索赔,但凌家保险公司以保单约定“农村房、自建房、砖木结构房屋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仅同意退还88元保费。

协商无果后,马先生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可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判决驳回马先生全部诉求。

马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刘金姣、王文谷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复盘一审败诉症结。一审法院认定马先生在收到电子保单后未在犹豫期内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承保范围限制。律师强调,马先生首次投保发生于2022年3月4日,而非一审认定的2023年2月,并提交电话录音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承诺“核实能否承保,若不能则申请退保”,但此后长达一年未予任何回复,马先生系在信赖基础上续保,并非明知不保仍投保。

冠领律师根据上述代理思路,将凌家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代理马先生提起了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凌家保险公司辩称,保单特别约定已载明农村房、自建房、砖木结构房屋不在承保范围,投保回溯视频完整展示了投保须知和免责条款,马先生在犹豫期内未退保即构成对条款的认可。

冠领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以常人能够理解为标准,回溯视频展示、投保须知弹窗等泛化程序不足以构成对农村自建房免责条款的有效告知。

律师提出,即便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在未核实房屋性质的情况下贸然承保并收取保费,其缔约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马先生信赖利益损失。

2025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凌家保险公司对马先生进行赔偿。律师从缔约过失入手,成功转变委托人的不利局面,帮他二审反转结果。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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