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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0:27: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刘女士入职深圳安信公司(化名)仅两个月,便被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辞退,但公司却未提供相关说明,刘女士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固定证据后,代理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律师紧扣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力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刘女士支付未付工资、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2024年10月初,刘女士入职深圳安信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眼看转正将近,公司却在12月10日突然以“工作敷衍”“不能完成任务”等理由将刘女士辞退,且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刘女士不接受,反复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王文谷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后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通过试用期,不予录用”负有举证责任,而安信公司既未事先告知考核标准,也未对刘女士“不满足录用条件”作具体说明,便直接通知辞退结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还未支付刘女士1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于是,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庭审中,安信公司称考核标准就是员工工作成果是否为公司所需要的内容,并提交会议记录、员工简历等材料,说明刘女士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有正当理由将其辞退。
冠领律师则指出,对方所谓的“考核标准”过于主观,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客观、充分地反映刘女士的工作能力,无法证实刘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该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应当支付相应赔偿。另外,律师按照刘女士过往工资流水,计算出12月未结算工资金额,要求公司一并支付;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主张本案律师费。
2025年2月7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判令深圳安信公司向刘女士支付12月未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试用期并非“随意辞退期”,用人单位若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则仍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