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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0:10:0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6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孔晶晶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在这起美甲店合作经营纠纷中,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鲁小云的委托,先后代理一审、二审。律师始终立足书面合同约定,结合证据指出对方擅自锁门影响经营等根本违约行为,最终助委托人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保证金及违约金。
2024年1月,鲁小云与孔晶晶签订《美甲店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担成本、共享收益,店铺由鲁小云负责经营。后因店铺经营情况不佳,一年合作期间内未有收益,两人遂于2025年1月9日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孔晶晶不再承担店铺亏损,结算后若有债务,均由鲁小云负责。然而,新一轮合作期限尚未届满,两人因店铺内房间使用权归属产生矛盾,孔晶晶擅自更换门锁密码,导致鲁小云无法正常经营。无奈之下,鲁小云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马帅帅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立即梳理两份书面协议、双方往来聊天记录、店铺收支流水等材料。全面研判后,律师指出,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由鲁小云独自负责经营店铺,孔晶晶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更换门锁密码,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鲁小云有权解除合作协议,要求孔晶晶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据此,律师代理鲁小云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孔晶晶向鲁小云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孔晶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孔晶晶称双方曾口头协商变更合作模式,案涉房间已归其使用,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说明鲁小云曾辅助其办理相关平台入驻手续;另外,店铺无分红是鲁小云擅自挪用资金所致,锁门属自救行为。
冠领律师依法反驳:配合办理入驻的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对方有权单方使用案涉房间,在未存在补充协议、书面确认函等直接、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合作协议内容为主,整间店铺均由鲁小云经营、使用。同时,孔晶晶享有知情权,其从未对店铺账目提出异议,同意续签协议也能说明其对前期合作经营情况的认可,现其阻碍店铺经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2026年6月,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冠领律师成功助委托人守住合法财产权益。(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