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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劳动争议仲裁案,助员工获得经济补偿并追回提成差额

2026-07-20 10:47: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6年1月底,在丽元公司(化名)上海区域门店工作的李女士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单方调岗降薪、克扣提成等问题,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仲裁。律师结合用工事实证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调岗前后工资计算标准,整理出完整的薪资差额对比表,最终助李女士获得合理经济补偿并追回提成差额。

2025年8月,李女士入职丽元公司,担任上海某门店店长一职。因不同意公司迟延缴纳社保的要求,李女士始终未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公司先后调动李女士的工作地点,后又将其岗位调整为销售顾问,底薪与提成比例同步降低。2026年1月,公司关停上海门店,李女士以不同意调岗降薪、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因就上述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李女士向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王来枝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逐笔核对李女士的薪资流水、业绩数据、沟通记录等材料,整理出完整的薪资差额对比表。律师指出,公司在未提前通知员工的情形下,通过调岗任意改变薪资组成中提成部分的计算规则,导致李女士总体薪资降低,李女士可就此要求公司支付差额;另外,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补偿标准应结合离职前实际收入确定。理清思路后,律师代理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中,丽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主张各月提成比例根据门店客单价等因素浮动计算,且每月薪资均经过员工确认,不存在提成差额问题。

律师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反驳:李女士仅对10月之前的薪资表示确认,但这不能代表公司可单方任意调整提成规则,对于后续未确认的月份,公司作为用工资料和工资支付凭证的掌握方、管理方,仍需就提成核算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核算依据,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26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判令丽元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万元,以及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提成差额2.4万元。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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