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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4:36:0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9月,夏女士与深圳七巧婚恋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七巧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次日,她因对七巧公司的信誉产生疑虑而提出解约。因对方不退全款,夏女士便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仲裁。冠领律师紧依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合同约定,帮助夏女士拿回全款及律师费。
2025年9月13日,夏女士与七巧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自2025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服务费5万元。同日,夏女士填写了对方提供的《VIP首次访谈表》《会员信息采集表》等材料。签约后,夏女士发现七巧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的另一家婚介公司刚刚注销,且在注销前存在涉诉案件。夏女士据此对七巧公司的信誉产生疑虑,便于次日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解约事宜。
由于对方仅同意退还40%服务费,冠领律师研究合同内容后便向七巧公司发送《服务合同解除通知函》,并依据合约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对方全额返还服务费、支付夏女士因此产生的律师费。
仲裁申请书中,冠领律师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预付式消费的7日冷静期进行抗辩。
2026年4月16日,仲裁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七巧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其已提供建档服务,夏女士单方解除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0%违约金及30%建档费。
冠领律师指出,案涉合同具有预付式消费特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夏女士在签约次日即提出解约,符合上述条件。律师强调,七巧公司提供的建档服务仅系客户信息登记,并非合同核心义务,且七巧公司未举证证明建档服务的实际支出成本,公司扣除建档费有违公平原则。针对违约金,律师主张七巧公司未提供实质性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至解除仅2天,该公司几乎无实际投入,不应扣除违约金。
2026年5月,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七巧公司应返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一定律师费。
冠领律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成功识别对方的不合理格式条款。通过本案提醒大家,购买价值较高的服务、物品务必做好背景调查,切勿因一时疏忽导致钱款损失。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