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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3:49: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欧力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这起跨越十余年的纠纷,以于贵获判返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告终。冠领律师凭借对此案借贷法律关系的精准论证,助委托人守住胜诉成果。

2012年2月27日,福建于贵应同乡欧力夫妇之邀,合伙投资内蒙古一处煤矿项目。出于信任,他当日即按对方要求将40万元汇入欧力弟弟的银行账户。三天后,欧力夫妇出具《投资收款单》,载明:收到于贵投资款40万元,按年利润60%分红,投资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然而期满后,对方并未支付任何款项。2024年9月,于贵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致电催讨,欧力在电话中回应“好的,行吧行吧”,但仍未还款。无奈之下,于贵向北京冠领(福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李斌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梳理证据后指出:虽《投资收款单》中使用“投资”一词,但双方约定了每年60%的固定分红,且未载明于贵需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另外,原约定利率超法律保护上限,建议调整为年利率9%(6%加计50%罚息)。于贵表示认同,律师遂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观点,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欧力夫妇共同偿还4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
欧力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系委托理财关系;且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二人并非实际收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2013年3月借款到期后,于贵直至2024年9月才首次催讨,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审中,冠领律师从三个层面予以有力驳斥:其一,委托理财关系中,委托人自担风险、自享收益,而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固定回报,排除于贵承担亏损的义务,不符合委托理财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其二,欧力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收款人”处签名确认,其指定将款项汇入亲属账户的行为不影响对二人债务责任的认定。其三,2024年9月26日的催讨电话录音显示欧力明确作出回应,应视为其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本案未过时效。
经审理,福州中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