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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1:14: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10月24日晚上8点半,上海徐汇区的路灯浸在深秋的薄雾里,透出昏黄的光。刚刚结束了一天家政工作的杨兰归家心切,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赶去。
这条路,杨兰已经走了无数次,闭着眼都知道哪里有坑洼。但今晚,一根水泥柱毫无征兆地出现在车道中央,杨兰躲闪不及,电动自行车的前轮重重撞上了柱体,她整个人瞬间从车上抛飞出去,面部着地摔在粗粝的路面上,头盔滚出去老远,温热的液体顺着额头淌进了她的眼睛。
杨兰挣扎着想撑起身体,但右膝传来的剧痛让她再次瘫倒,意识也渐渐模糊。没过多久,路人发现了受伤的杨兰,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警车与救护车的红蓝灯光很快划破了夜色。

事后警方调取监控还原了事发经过:那根水泥柱原本被放在人行道边缘,是一名年轻女子路过时,将它踢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警方初步调查得知,这名女子名叫赵小蝶,患有智力残疾4级,日常由父亲赵忠照料监护。
经诊断,杨兰确诊创伤性脑血肿、头皮裂伤、多颗牙齿折断及右膝皮肤挫伤等伤情,先后在上海两家医院接受治疗,住院近一周,后续还经历了漫长的康复过程与牙齿修复。她原本月收入6000余元的家政工作,因本次事故被迫停工,而对方家属只留下一句“小蝶是残疾人,不是故意的”,再无其他表示。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遥遥无期的恢复期,心力交瘁的杨兰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朱雪莹律师接受律所的指派,担任她的代理人。
律师仔细查阅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医疗鉴定报告,认为本案重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赵小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主动将障碍物踢至非机动车道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应由其监护人赵忠承担侵权责任,且“智力残疾”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杨兰的月收入由雇主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需要搜集雇主证言、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构建完整的收入证明链条,以防法院在认定误工费时因证据不足予以大幅扣减。

第三,在相关管理部门未对事发路段充分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的情况下,可将其纳入赔偿责任主体范围,为争取实质性赔偿增添保障。
梳理完证据后,律师代理杨兰以赵小蝶、赵忠和相关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
庭审中,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服务合同》,主张事发当天案外人已对事发路段完成巡查,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律师转而重点论证赵小蝶和赵忠的侵权责任,强调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推卸,并向法庭申请调取赵小蝶名下的财产状况。此外,为精确计算赔偿金额,律师逐项核对了医疗费发票,将出租车行程单与实际就诊日期逐一对应,针对交通费、护理费、律师费等浮动金额的项目据理力争。
2026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忠限期赔偿杨兰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9.6万余元(赵小蝶本人有财产的,先从赵小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赵忠支付)。
侵权人的随意一踢,却让委托人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所幸,法律没有因侵权人的特殊身份而“打折”,冠领律师每一次据理力争的背后,都是对委托人尊严与合法权益的坚守。(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