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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15:06: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0年,江西吉安的高峰剑毕业后怀揣着金融梦想前往上海,希望通过自身所学实现人生价值。
2023年春天,在一次商业交流中,他结识了自称是晨晨公司隐名股东的秦女士及其丈夫黄某。这对夫妻声称,秦女士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持有晨晨公司10%的股权,可以对外转让。出于对行业前景的看好,经过简单沟通,高峰剑在尚未调查的情况下,便与秦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以“晨晨公司全部项目10%股份”为备注,分两笔将100万元巨款打入了秦女士的账户。

付款后,高峰剑满心期待着自己成为晨晨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起初,他确实被安排担任了晨晨公司的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这并非他购买股权的核心目的。当他多次催促办理正式的股权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晨晨公司股东名册时,对方却开始推诿拖延。
2023年5月,黄某发来一份仅有晨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代持人张某签名和公司盖章的照片版《股权代持协议》,试图证明已做安排。然而,当高峰剑拿着这份照片去找张某核实时,得到的却是冰冷回复:“这个作废了的…都销毁了。”
百万巨款换来一张“作废”的协议照片和一个无法实现的股东身份,高峰剑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沟通退款无果后,他最终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杨丽丽律师、李彦红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根据高峰剑提供的案件材料迅速进行了讨论分析。其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成为案件突破口。随后,冠领律师迅速撰写起诉状,代理高峰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对方返还投资款等。

法庭上,秦女士夫妇称:高峰剑明知晨晨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高峰剑也实际参与了晨晨公司所关联公司的运营,行使了相关股东权利,高峰剑的诉求应该驳回。
冠领律师从以下三方面指出:
首先,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目的是,使高峰剑合法取得晨晨公司10%的股权,成为该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然而,实现这一目的存在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次,晨晨公司与该关联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高峰剑在该关联公司的任职,不等同于“取得晨晨公司股权”。
最后,《股权转让协议》虽以秦女士作为一方当事人,但关于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均由黄某与高峰剑协商沟通,表明股权转让事宜系秦女士与黄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系争债务属于秦女士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团队逻辑严密地呈现了上述观点,用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案件全过程。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秦女士夫妇返还高峰剑100万并支付利息,这场波折的投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