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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被征收人速看

2021-11-04 13:42:5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青预征地告〔2021〕第709号

  白鹤镇沈联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1〕135号,国家拟征收沈联村、沈联村戴家浜组、金泾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位置:

  青浦区白鹤镇 东至鹤煌路,南至鹤民路,西至外青松公路,北至鹤泰路

  用途:

  一类工业用地(白鹤工业园区鹤民路北侧30-02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11月1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 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6235 监督电话:33861923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冠领律师提示: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规划引领、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自然资源部和本市关于成片开发标准的有关要求,依据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近期建设计划确定,也可以包含国有土地。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成员)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如果遇到征收拆迁问题,大家一定记得在第一时间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相关机关部门或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B

  审核主编:段光平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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