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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5:14: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9年10月,年近60岁的宋薇,怀揣着对安稳居所的期盼,与河北廊坊的飞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飞鹰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总房款为31.2万元,宋薇应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飞鹰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
当日,宋薇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满心欢喜地等待着房屋建成、乔迁新居。然而,飞鹰公司承诺的交房日期却一拖再拖。从2022年元旦到2024年1月3日,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她等来的不是新房的钥匙,而是对方工作人员的搪塞敷衍。

历经困难房屋终于可以交付,可宋薇发现该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你们在销售时没告诉我不能办理房产证,我等了这么多年竟然是无证房。”宋薇恼火地向飞鹰公司销售员吐槽,并主张退房退款,但无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飞鹰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让宋薇的安家梦破碎,更让她投入的半生积蓄面临风险。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宋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深知,房产纠纷的背后往往是一个家庭重要财产与情感寄托,遂迅速指派袁雨露律师与李轶彦实习律师接手此案。
受到指派后,冠领律师立即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证据搜集与案情分析工作。律师首先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逐条解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为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律师同时指导宋薇找出了当年的购房款收据,证明她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通过与当地住建局的通话录音以及查询市政府公告,冠领律师得知案涉房产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发现,直接将案件性质从“合同违约”引向了“合同无效”的层面。
梳理完毕案件资料后,冠领律师代理宋薇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飞鹰公司退还售房款。

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飞鹰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其与宋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律师强调,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飞鹰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销售,却仍然与宋薇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其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飞鹰公司不仅应全额返还购房款,还应赔偿宋薇因此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
2026年6月,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飞鹰公司限期返还宋薇31.2万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通过本案提示大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合法销售房屋的“身份证”,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对,以免遇到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进退两难的处境。(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