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TEAM
400-8789-888
2026-06-12 10:57: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月,大学生郭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女孩小美,对方自称高中辍学后在酒吧端果盘。随着聊天的深入,两人对彼此产生好感,很快便互加微信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1日,放暑假的郭某搭乘高铁前往河南商丘与小美“奔现”。
郭某在车站附近的宾馆订了房间,小美打车到宾馆门口后,郭某接她上楼。之后的4天里,两人朝夕相处,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一起打游戏、看电影和吃烧烤等等。期间,小美的哥哥曾两次接送她回家取东西。郭某本以为这是情侣间的甜蜜约会,不料情况突变7月4日下午,当地警方突然闯入宾馆房间,以涉嫌强奸幼女(不满14周岁)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收到拘留通知书的郭某家属焦急万分,四处打听可靠的律所,最终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家属向接待人员反复强调:“我儿子今年读大二,一直都是品学兼优的好孩子,他不会做这种事的,这其中一定有什么误会,请您帮帮他……”律所指派肖屹航律师介入后,家属一再恳请律师尽快安排会见,厘清事实。
为稳定郭某情绪,律师接案当日便赶往看守所会见。听完郭某的讲述,律师敏锐捕捉到两个关键点:第一,小美曾多次自由出入宾馆房间,且小美哥哥的接送行为表明其家属知晓二人同住的事实但未加干预,这与“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案常态完全不符;第二,小美的身高目测超过160厘米,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并不符合14周岁女孩的一般特征。
律师分析指出,依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幼女型强奸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系幼女。同时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须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明知”。这意味着,若郭某已经尽到与其年龄、阅历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客观上无法认识到小美系幼女,则缺乏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会见结束后,律师连夜调取、梳理双方长达半年的聊天记录,发现小美的谈吐、作息、工作自述均与其自称的“高中辍学”身份相吻合。2025年7月26日,律师撰写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附上搜集的类案判决,一并提交至检察机关。
起初,检察官对年龄问题较为审慎。对此,律师重点强调,郭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而女方在身体发育、言谈举止以及生活规律等方面呈现的特征,以郭某的认知水平,难以认识到对方不满14周岁,或对其年龄产生合理怀疑。此外,本案并无证据表明郭某通过暴力、胁迫或利用幼女无知与其发生性关系,尤其是女方哥哥曾接送其回家取物这一情节,从侧面印证了本案不存在强迫行为。
2025年7月29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郭某,河南商丘某公安局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冠领律师用时不到1个月,便帮助郭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充分彰显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